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 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s (加州能源委員會設備效率規章)

CEC

國家/地區:
美國 - 僅適用於加州
類型: 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
連結: CEC 設備效率規章法規制定頁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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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 2004 年 12 月 15 日起,加州能源委員會對於在加州境內銷售的外接電源供應器、消費性音效設備和視訊設備採用新的強制性效率標準。規格包括啟動效率要求,以及最大的待機和無負載功率等級。

產品
外接電源供應器

電源供應器標準

附註: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,美國 2007 能源獨立和安全性法案取代了美國各州的外接電源供應器標準,包括下表中所顯示的加州能源標準。

用於筆記型電腦、行動電話、印表機、列印伺服器、掃描器、個人數位助理 (PDA) 和數位相機的外接電源供應器標準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。

用於有線電話和所有其他應用的外接電源供應器標準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。

標示輸出功率 (W) 主動模式中的最低效率*
0 至 < 1 W 0.49 * 標示輸出功率
≥ 1 且 ≤ 49 W 0.09 * Ln(標示輸出功率) + 0.49
> 49 且 ≤ 250 W 0.84
最大無負載能源消耗
0 至 < 10 W 0.5 W
≥ 10 且 < 250 W 0.75 W
*Ln (標示輸出功率) = 標示輸出功率 (以瓦為單位) 的自然對數

200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

標示輸出功率 (W) 主動模式中的最低效率*
< 1 W 0.5 * 標示輸出功率
≥ 1 且 ≤ 51 W 0.09 * Ln(標示輸出功率) +0.5
> 51 W 0.85
最大無負載能源消耗
任何輸出功率 0.5 W
*Ln (標示輸出功率) = 標示輸出功率 (以瓦為單位) 的自然對數
小型音效設備產品

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
在音效設備被動待機模式下,不具永久時鐘顯示的產品為 2 W,具有永久時鐘顯示者則為 4 W

電視機

CEC 正提案修訂其電視效率標準,提議第 1 階段標準生效日期訂於 2011 年 1 月 1 日。

生效日期 螢幕尺寸
(面積 A,單位:
平方英吋)
最大電視
被動待機
模式功耗
(瓦)
最大開機
模式功耗
(P,單位:瓦)
最低
功率因數
(P ≥ 100W)
2006 年 1 月 1 日全部3 W無標準無標準
2011 年 1 月 1 日*A ≤ 14001 WP ≤ 0.20 × A + 320.9
2013 年 1 月 1 日A ≤ 14001 WP ≤ 0.12 × A + 250.9
資料來源:加州能源委員會

此外,自第 1 階段生效日期當日開始,在加州製造和銷售的電視均需符合以下 CEC 要求事項:

  • 所選輸入模式下,持續無視訊及/或音訊輸入最多 15 分鐘後,自動進入待機 (被動或主動) 模式
  • 使用遙控器或是機上按鈕/開關關機後,進入被動待機模式
  • 在「家用」模式下或原廠預設模式下,最高亮度超過「商用」(retail) 模式或可選最亮預設模式最高亮度的 65%。

DVD 播放器/錄影機

200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
在視訊被動待機模式下為 3 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