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自 2004 年 12 月 15 日起,加州能源委員會對於在加州境內銷售的外接電源供應器、消費性音效設備和視訊設備採用新的強制性效率標準。規格包括啟動效率要求,以及最大的待機和無負載功率等級。
| 產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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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外接電源供應器 |
電源供應器標準
附註: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,美國 2007 能源獨立和安全性法案取代了美國各州的外接電源供應器標準,包括下表中所顯示的加州能源標準。
用於筆記型電腦、行動電話、印表機、列印伺服器、掃描器、個人數位助理 (PDA) 和數位相機的外接電源供應器標準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。
用於有線電話和所有其他應用的外接電源供應器標準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。
| 標示輸出功率 (W) |
主動模式中的最低效率* |
| 0 至 < 1 W |
0.49 * 標示輸出功率 |
| ≥ 1 且 ≤ 49 W |
0.09 * Ln(標示輸出功率) + 0.49 |
| > 49 且 ≤ 250 W |
0.8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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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大無負載能源消耗 |
| 0 至 < 10 W |
0.5 W |
| ≥ 10 且 < 250 W |
0.75 W |
| *Ln (標示輸出功率) = 標示輸出功率 (以瓦為單位) 的自然對數 |
200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
| 標示輸出功率 (W) |
主動模式中的最低效率* |
| < 1 W |
0.5 * 標示輸出功率 |
| ≥ 1 且 ≤ 51 W |
0.09 * Ln(標示輸出功率) +0.5 |
| > 51 W |
0.8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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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大無負載能源消耗 |
| 任何輸出功率 |
0.5 W |
| *Ln (標示輸出功率) = 標示輸出功率 (以瓦為單位) 的自然對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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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小型音效設備產品 |
200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在音效設備被動待機模式下,不具永久時鐘顯示的產品為 2 W,具有永久時鐘顯示者則為 4 W |
電視機 |
CEC 正提案修訂其電視效率標準,提議第 1 階段標準生效日期訂於 2011 年 1 月 1 日。
| 生效日期 |
螢幕尺寸 (面積 A,單位: 平方英吋) | 最大電視 被動待機 模式功耗 (瓦) | 最大開機 模式功耗 (P,單位:瓦) | 最低 功率因數 (P ≥ 100W) |
| 2006 年 1 月 1 日 | 全部 | 3 W | 無標準 | 無標準 |
| 2011 年 1 月 1 日* | A ≤ 1400 | 1 W | P ≤ 0.20 × A + 32 | 0.9 |
| 2013 年 1 月 1 日 | A ≤ 1400 | 1 W | P ≤ 0.12 × A + 25 | 0.9 |
資料來源:加州能源委員會
此外,自第 1 階段生效日期當日開始,在加州製造和銷售的電視均需符合以下 CEC 要求事項:
- 所選輸入模式下,持續無視訊及/或音訊輸入最多 15 分鐘後,自動進入待機 (被動或主動) 模式
- 使用遙控器或是機上按鈕/開關關機後,進入被動待機模式
- 在「家用」模式下或原廠預設模式下,最高亮度超過「商用」(retail) 模式或可選最亮預設模式最高亮度的 6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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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VD 播放器/錄影機 |
200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在視訊被動待機模式下為 3 W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