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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nergy Regulations





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








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 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s(加州能源委员会电器效率法规)

国家/地:
仅适用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 
类型: 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  
链接 CEC电器效率法规制定页面 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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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12月15日,加州能源委员会对在加州销售的外部电源、个人音频设备及录像机采用了新的强制性标准。新标准包括了带载效率要求及最大待机和空载水平。

产品 最大待机功率
外接电源

电源标准

注释:自2008年7月1日起,美国能源独立及安全法令2007将替代美国所有的外部电源标准,包括下表所示的加州能源标准。

适用于笔记本电脑、手机、打印机、打印服务器、扫描仪、个人数码助理(PDA)和数码相机的外接电源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。

适用于有绳电话和所有其它应用的外接电源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。

标称输出功率(W) 带载模式下最低能效*
0至< 1瓦 0.49 * 标称输出功率
≥ 1 至 ≤ 49瓦 0.09 * Ln(标称输出功率)+ 0.49
> 49瓦 0.84
   
  最大空载能耗
0至< 10瓦 0.5瓦
≥ 10 至 < 250瓦 0.75瓦
*Ln(标称输出功率)= 标称输出功率(单位瓦)的自然对数

2008年7月1日生效

标称输出功率(W) 带载模式下最低能效*
< 1瓦 0.5 * 标称输出功率
≥ 1 至 ≤ 51瓦 0.09 * Ln(标称输出功率)+ 0.5
> 51瓦 0.85
   
  最大空载能耗
任何输出功率 0.5瓦
*Ln(标称输出功率)= 标称输出功率(单位瓦)的自然对数
小型音频产品

2007年1月1日生效
2 W:不带永久时钟显示的产品在音频被动待机模式下;4 W:带永久时钟显示的产品在音频被动待机模式下

电视机

2006年1月1日生效
3 W:电视机被动待机模式下

DVD播放器和刻录机

2006年1月1日生效
3 W:视频被动待机模式下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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