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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12月15日,加州能源委员会对在加州销售的外部电源、个人音频设备及录像机采用了新的强制性标准。新标准包括了带载效率要求及最大待机和空载水平。
| 产品 |
最大待机功率 |
| 外接电源 |
注释:自2008年7月1日起,美国能源独立及安全法令2007将替代美国所有的外部电源标准,包括下表所示的加州能源标准。
适用于笔记本电脑、手机、打印机、打印服务器、扫描仪、个人数码助理(PDA)和数码相机的外接电源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。
适用于有绳电话和所有其它应用的外接电源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。
| 0至< 1瓦 |
0.49 * 标称输出功率 |
| ≥ 1 至 ≤ 49瓦 |
0.09 * Ln(标称输出功率)+ 0.49 |
| > 49瓦 |
0.8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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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0至< 10瓦 |
0.5瓦 |
| ≥ 10 至 < 250瓦 |
0.75瓦 |
| *Ln(标称输出功率)= 标称输出功率(单位瓦)的自然对数 |
2008年7月1日生效
| < 1瓦 |
0.5 * 标称输出功率 |
| ≥ 1 至 ≤ 51瓦 |
0.09 * Ln(标称输出功率)+ 0.5 |
| > 51瓦 |
0.8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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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任何输出功率 |
0.5瓦 |
| *Ln(标称输出功率)= 标称输出功率(单位瓦)的自然对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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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小型音频产品 |
2007年1月1日生效
2 W:不带永久时钟显示的产品在音频被动待机模式下;4 W:带永久时钟显示的产品在音频被动待机模式下 |
电视机 |
2006年1月1日生效
3 W:电视机被动待机模式下 |
DVD播放器和刻录机 |
2006年1月1日生效
3 W:视频被动待机模式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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